江 蘇 省 物 價 局
江 蘇 省 財 政 廳 文 件
江 蘇 省 水 利 廳
蘇價工〔2015〕43號
關于調整水資源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物價局、財政局、水利(務)局:
水是生命之源、生產之要、生態之基。為科學合理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水資源,發揮價格杠桿的調節作用,促進節約用水,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關于水資源費征收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29號)和《江蘇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蘇財綜〔2009〕67號、蘇價工〔2009〕346號、蘇水資〔2009〕66號),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批準,現將水資源費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水資源費調整目標及原則
(一)目標
建立有利于合理配置水資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促進節約用水和減少污水排放、保障飲用水安全和保證供水單位良性運行為核心的水價形成機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和價格杠桿的調節作用,促進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原則
1、堅持調整水資源費與理順水價結構相結合,充分發揮水資源費的調節作用,促進節約用水,提高用水效率;
2、合理配置水資源,統籌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開發利用,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促進水資源特別是地下水資源的保護;
3、限制高耗水和產能過剩行業用水以及超量取用水,支持低消耗用水,建立差別化的水資源費征收體系和超計劃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4、充分考慮不同產業和行業取用水的差別特點以及各方承受能力,制定相應的調價措施,穩妥實施,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水資源費調整標準
(一)調整標準
根據國家發改委、財務部、水利部三部委調整要求以及以上原則,我省調整后的各類用水的水資源費標準見《江蘇省水資源費調整情況一覽表》。
(二)全面執行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
全面執行超計劃取水累進加價征收水資源費制度,實施懲罰性的征收標準。取用水單位超計劃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對超計劃取水部分,按照累進加價原則加收水資源費;
超計劃取水百分之五以上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資源費;超計劃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加收二倍水資源費;超計劃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加收三倍水資源費;超計劃取水報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加收五倍水資源費。
三、加強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各級水資源費征收部門不得重復征收水資源費,不得擅自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超越權限收費。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大水資源費征收力度。各地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標準,不得擅自減免、緩征或停征水資源費。同時,各地要嚴格執行新標準,嚴格落實《江蘇省水資源費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確保將水資源費專項用于水資源的節約、保護、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或挪作他用。
四、做好組織實施和宣傳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視水資源費調整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周密部署,協調配合,抓好落實。要認真做好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調整的宣傳工作,努力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確保水資源費調整工作順利實施。
五、本通知從2014年9月15日起執行。
附表:江蘇省水資源費調整情況一覽表
江蘇省物價局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水利廳
2015年2月12日
江蘇省水資源費調整情況一覽表
單位:元/立方米
類 別 |
調整標準 |
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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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 |
公共供水水廠 |
0.2 |
自備水源中經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擔公共供水任務的部分,按公共供水水廠的水資源費標準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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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備水源 |
高耗水工業行業 |
0.3 |
高耗水工業行業包括紡織印染、造紙、冶金、化工、火電、建材、機械、食品(除釀酒)等八大工業行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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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行業 |
0.4 |
特種行業包括洗車、洗浴、高爾夫球場、游泳池、飲料、純凈水、釀酒等行業,下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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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各類用水 |
0.23 |
農業灌溉用水暫緩征收水資源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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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 |
淺層地下水 |
蘇錫常地區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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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區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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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供水未到達地區鄉及鄉一下公共供水水廠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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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共供水水廠 |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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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深層地下水 |
非超采區 |
地表水源水廠管網到達地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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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源水廠管網未到達地區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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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行業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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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超采區 |
地表水源水廠管網到達地區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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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源水廠管網未到達地區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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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行業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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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超采區(含禁采區保留井) |
地表水源水廠管網到達地區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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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表水源水廠管網未到達地區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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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行業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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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泉水 |
10 |
不含礦產資源補償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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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水 |
洗浴、酒店、療養等商業經營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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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種植、水產養殖等生產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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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用水 |
再生水 |
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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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坑排水、建筑疏干排水 |
見備注 |
按當地相應地下水水資源費標準減半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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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發電 |
0.003元/kwh |
按實際發電量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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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水蓄能電站 |
0.3 |
暫免征收水資源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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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源熱泵 |
閉式地表水源熱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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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備注 具體征收標準按當地相應水資源費標準征收 |
按實際補充的地表水水量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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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式地表水源熱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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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實際取用地表水水量的3%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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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源熱泵 |
全部回灌的 |
按實際取用地下水水量減半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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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全部回灌的 |
限期關停,關停前按實際取用地下水水量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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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源熱泵、地埋管土壤源熱泵 |
免收水資源費 |
說明:
1、本表地下水標準為最低標準,如當地現行標準高于本標準的按當地現行標準執行。
2、區域供水實行同網同價,對全部取水按規定標準征收水資源費。
3、公共供水水廠同時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按不同種類用水的取水量和規定標準分別繳納水資源費。
4、鄉及鄉以下公共供水水廠供農民生活用水部分,定額內(70升/人日)用水暫免征收水資源費,超定額用水部分按標準征收水資源費。
5、省級以上節水型載體計劃內用水按規定標準的80%征收水資源費,計劃外用水按規定征收水資源費;經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省級以上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用水,按省政府相關規定執行。以上二項優惠政策不能同時享受,只能選擇享受其中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