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水污染壓力越來越大,有序推進污水排放和處理標準的提高,加大污染治理力度是我國治污的發展趨勢,我們也明白環保部期望通過提高排放標準形成倒逼機制,從而減少污染排放的苦心;然而,標準修訂不僅僅是個技術問題,更是政治、社會、經濟、技術的綜合問題。建議由國家標準委牽頭,組織各相關部委、地方政府、行業協會、環境平臺、各領域專家、污水處理廠、工業企業代表對新標準共同討論、科學論證,這個過程既需要科學,也需要實事求是的權衡和妥協。
新標準來源于環保部《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 18918—2002),為了溫故知新,有必要反思原標準13年來執行效果。積極的方面,由于有了高標準,大幅度推進了我國污水廠建設有序進行,拖動了GDP的增長;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地域、經濟發展情況差別很大,不少新建的很多污水廠工藝固化、投資過大、進水超標、成本倒掛導致間歇運行等情況比比皆是;部分指標脫離各地實際情況,無法達標,且缺乏準確的在線監測方法。各地環保局明知標準無法達到,為了不被上級環保局扣罰減排量,采用“皇帝新衣”模式,對污水廠缺乏實質上的監控;十多年來,流域性水體污染有增無減。
因此,按照我國的實際情況,實事求是、科學合理的修訂排放標準是非常必要的。
總的來講,新標準大幅提高了污水處理的標準和成本。在新標準中,取消了按污水去向分級控制的規定;增加了污染物項目總數,由現行標準的62 項達到新標準的103 項;提高了部分污染物項目排放控制要求;增加了水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調整了污泥穩定化與無害化控制要求,對于上述原則,我們不禁要問:
1、污染控制的原則究竟應該是先控制“污染輸出”還是先控制“處理排放“?是減少污染企業的“環境紅利”還是壓縮公共服務企業的“微利空間“?在現階段我國,環保部門缺乏對工業污染源的有效監控和處罰,污染日益增加,一味考慮提高污水廠排放標準能真正有效減少污染嗎?其效果類似于通過“堵”的方式不允許腹瀉病人拉屎。有業內專家打了個形象的比分,環保部門是市長,污染企業是盜賊,污水廠是警察,市長的首要職責是加強治安管理、減少盜賊?還是一味的給疲于奔命的警察加碼抓賊指標?
2、污水處理廠提標的依據和參考標準是什么?科學性和經濟性是如何平衡、取舍的?
3、大量現有的污水廠無法通過技改來達到新標準將如何處置?
4、提標需要多少投資?需要增加多少運行成本是否有個科學的測算?對于我國60%以上由社會化資本通過BOT、TOT、BOO等PPP模式建設的污水廠應該由誰來承擔上述改造和運行成本?
5、從新標準大幅提高的相關參數來看,膜處理技術幾乎是可以采用的重要工藝,這很容易讓人產生“技術尋租”的聯想,新標準是否在為一些技術實現不平等競爭保駕護航?由于我國污水成分復雜,除再生水、回用水處理外,膜工藝處理大規模市政和綜合類工業污水無論從成本到技術都還存在很多實操問題,膜堵塞、膜污染的化學清洗、高能耗、制膜的高污染等問題還未找到完全適合中國的答案。若倉促推出新標準,現在90%以上的非膜處理污水廠怎么辦?
下面談談對新標準本身的建議:
1、我國各地發展、地域、環境容量差距很大,應允許各地方、各流域根據其實際情況自行制訂污染物排放標準,不能搞“一刀切“。應該借鑒國外先進模式,國家標準用于確定各地方標準的制訂原則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簡化而不是增加國控指標數量,由地方政府或流域管理機構自行根據其環境容量和總量目標、主要污染物類型、經濟發展水平細化地方排放標準。環保部門變”過程控制“為”結果考核“,加強斷面監測和督查考核,達到治污目的。
2、新標準不應該取消按污水去向分級控制的規定,而應進一步深化細化。建議參照《地表水國家環境質量標準》中一至五類的質量標準體系(GB3838-2002),按照環境功能分類和保護目標,規定水環境質量應控制的項目及限值。
3、新標準的適用對象是哪些?是否包括混合污水廠?是否包括鄉鎮或村鎮污水?建議參照自來水廠的質量控制原則,按污水廠規模確定不同的標準。
4、進水水質標準也應當同步提升。否則,單獨提高出水標準是難以實現的。
5、現在環保部門的瞬時抽檢方法受進水水質波動、檢查誤差等影響很大,個別指標的系統誤差就達30%以上,因此,在新標準的檢測、監督辦法中,建議參照發達國家更科學的考核方式,采用月均值或合格率指標進行考核;對抽樣檢測結果應允許被檢方復核確認。
6、由于水體中在一定的水溫、PH值等條件下,各項水質指標是有一定關聯性的,單一提高或降低某些指標值是很難達到的,建議組織相關專家進一步綜合評估;
7、對于排水用作灌溉的污水廠,建議降低對總磷、總氮的要求,否則,這廂污水廠通過大量能耗成本將水體中氮磷去除,那廂排放水體用于施加氮肥、磷肥的農田灌溉,將導致政府所支付公共成本的浪費;
8、實事求是的放寬對低溫地區氨氮的限值。氨氮本身并不造成水體的富營養化,而是反映生化反應過程中的硝化程度,在冬季低溫等情況下要達到新標準需要非常大的池容和曝氣量,造成很大的成本浪費。
9、大幅度降低而非提高糞大腸菌群限值:地表水排放標準(GB3838-2002)Ⅲ類(飲用水原水)、IV類、V類標準中糞大腸菌群限值分別為10000、20000、40000個/L,而征求意見稿中污水處理廠出水排放標準要求1000個/L,這個排放限值只有飲用水原水標準限值的1/10,相當匪夷所思;若要達到該標準,現有污水廠的紫外線消毒系統幾乎形同虛設,大部分污水廠需采用可能產生環境毒素的二氧化氯和液氯消毒,成本增加不提,由此產生的致癌致畸副產物鹵代烴、鹵乙酸等對環境的危害有可能遠遠大于糞大腸菌群、細菌本身。
10、調整“總鋅”限值:征求意見稿中將總鋅排放限值由原來的1.0調整為0.1mg/L,這一排放限值遠低于地表水排放標準(GB 3838-2002)Ⅲ類(飲用水水源水)標準中總鋅排放值1.0mg/L,僅為飲用水原水標準限值的1/10,接近環境本底值,沒有實質上的污染控制意義;同時,該指標主要來源于工業污染源,現在的污水主流工藝很難去除,提高標準對污水廠不公平。
11、由于目前的監測技術所限,新增的總鎳、苯并(a)芘等基本控制項目及新增的金屬類、農藥類等指標無法通過實時在線監測儀進行日常檢測,需要通過高級實驗室中上百萬的ICP-MS、液相色譜等大型專業設備和大學以上化驗人員進行檢測,目前,國內95%以上的污水廠不具備這種檢測和判斷能力;同時,以上指標主要來源于工業污染源,現在的污水主流工藝很難去除。目前,國內很大部分市政污水廠都是處理工業、生活類混合污水,污水廠進水水質無法控制,提高標準對其不公平;環保部門同樣也很難取證、復查、執法,此類指標不具備控制操作性,建議取消或列為選擇性指標。
12、多項指標的檢測方法過于陳舊、誤差較大,部分方法與在線儀表檢測方法沒有統一,一旦發現超標,無法對標判斷和處罰。建議更新、統一污染物指標的檢測方法。
綜上所述,制訂與我國經濟、環境及公眾息息相關的污水廠標準是影響今后我國污水處理行業發展的一件大事,建議按照科學發展觀和實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則穩妥推進。環保部陳吉林部長以理性的態度科學踐行治水思路,他在深圳治污會議上發言中談到“不太贊成把城市水體搞到四類、五類標準,成本太高,一般性的城市水體做到不黑不臭就行了,現在國家沒有城市水體一定要上五類“、”深圳與其他地方不同,水質標準也要有所區別,考核也可以不一樣“。希望標準制訂者更加開放思維,聽取來自各種領域的意見和建議,使新標準成為規范行業發展的有效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