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價低與現狀不符--綜合水價為全球平均水價的16%,處于較低水平

 新聞資訊     |      2014-07-16 16:52:26

 

 

 

 

●無論從國際橫向比較還是從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占比上看,我國水價都處于較低水平

  ●我國水價以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潤構成,存在社會資源浪費、虛報成本等問題,以致于陷入“虧損—調價—再虧損—再調價”的惡性循環

  ●供水必須實行嚴格的價格管制,不能放任由市場來解決,不應純粹追求高額的投資回報

  ●我國在水價結構和模式上大多實行單一的以量計收制,不反映用量的多少、水質的好壞,也無法體現水資源的季節差異

  ◆王慧軍 關易辰

  《關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鎮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明確提出, 2015年底前,設市城市原則上要全面實行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具備實施條件的建制鎮也要積極推進。我國山東、陜西、吉林等省市近日也陸續出臺政策推行階梯水價。

  合理的水價作為調節水資源配置的重要經濟杠桿,能夠起到防治水污染與節約水資源、籌集資金、提供公共服務的作用。水價調整應該考慮哪些因素?國外水價的調整經驗如何,有哪些可以借鑒?

  水價上調趨勢仍將維持

  從國際橫向和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占比上,都處于較低水平

  我國現行水價政策由中央、省級和市級3級政府制定,水資源定價采用“四元”水價體系(水資源費、供水價格、污水處理費和污水排污費)和5類水價(居民生活用水、工業用水、行政事業用水、經營服務用水和特種用水)組成。

  目前,我國城市供水大多采取特許經營,水務公司擁有使用自然水資源、直接收取水費等權利。在水費定價上,按照成本+稅金(以及法定水費)+合理利潤模式。

  以全球范圍來看,我國的水價無論從國際橫向比較還是從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占比上看,都處于較低水平。

  根據2008年國際水務情報機構(Global Water Intelligence)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進行的全球水價調查結果來看:與全球平均水平相比中國的供水水價為世界平均的17%;污水處理價格為平均水平的14%;綜合水價為平均水價的16%。因此,我國的水價在全球范圍內處于較低水平。

  以水價占居民收入比重來看,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目前我國居民水價支付費用占我國城鎮職工平均可支配收入約0.7%,低于全球平均的1%~3%。這也表明我國水價擁有較大的上漲空間。

  我國較低的水價與水資源緊缺的現狀不符,同時也不利于提高供水標準。由于我國水價由市級物價部門負責調整,而非如電價需通過國家發改委進行調整,這也減小了水價調整的難度。自2012年起,部分城市已完成水價的上調,預計未來將會有更多的城市完成實質性的水價上調。總的來看,我國水價上調的趨勢仍將維持。

  國外如何定水價?

  建立水價管制專門機構,確定居民水價的可承受能力標準,進行合理管制

  我國目前的成本定價法是政府定價,以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潤構成,需要指出的是,這種定價方法存在著社會資源浪費、虛報成本等問題,以致于陷入到“虧損—調價—再虧損—再調價”的惡性循環中。

  世界各國由于經濟發展程度不同和水資源稟賦的差異,水價的管理體制、形成和運行機制不盡相同,各有特點。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在水價制定過程中,對居民的承受能力普遍給予了高度關注,建立了水價管制的專門機構,并通過確定居民水價的可承受能力標準,對居民水價進行合理的管制,取得了較好效果。

  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EPA)對于居民可承受能力的標準提出指導原則,即在水務設施服務社區內,家庭水費年度總支出不應超過家庭稅前收入的2.5%,并將社區根據人數劃分為3類,同時給出不同社區可承受能力的基準線與上限。各州基于這個指導原則,并結合自身情況確定具體的居民可承受能力衡量方法。

  英國在實踐中把水費支出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3%作為標準,高于3%被認為是不可承受的。英國對水價上限的規定是使具有壟斷性的供水和污水處理行業的價格既保持公平,又對企業有提高效率的激勵。

  法國政府十分重視用水戶對水價管理的共同參與和民主管理,水價運行和調整的過程是完全透明的。用戶對服務和收費提出的投訴能及時得到解決并反饋。共同參與、對話方式和聽證會制度是法國制定水價標準和征收水費的重要保證和有力措施。

  加拿大在水價定價時,將水的綜合成本與用戶的支付能力與愿望綜合考慮,最大程度地謀求用戶的理解與合作。加拿大水價運行機制是依靠政府補貼維持低價,水價的制定、運行和調整基本上由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予以確定。

  通過對發達國家居民水價管制的研究,關于水價與用戶承受能力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結論:

  水價管制的核心實際上是在綜合考慮經濟、資源、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對供水企業和用戶利益的平衡。供水作為典型的公共事業,無論是為了保護居民利益,還是為了節約用水、保護環境,都必須實行嚴格的價格管制,不能放任由市場來解決,且行業屬性決定了其不應純粹追求高額的投資回報。

  多數發達國家都建立了水價管制的專門機構,對水價政策進行研究、實施和透明管理。

  上述發達國家在居民水價問題上均將居民的可承受能力作為最重要的管制考量因素之一,并對宏觀上的居民可承受能力與微觀上的居民可承受能力進行了區分。

  水價體系應包含哪些內容?

  政府應重視居民可承受能力問題,科學制定水價標準,構建靈活經濟的水價結構和模式,重視信息透明

  我國在居民水價方面的研究起步較晚,水價管制實踐也還在不斷探索中。發達國家在水價管制中重視居民可承受能力的經驗做法,對我國水價政策制定有以下啟示:

  政府應切實重視在水價制定中居民可承受能力的問題。從發達國家經驗來看,在居民用水定價中均將用戶可承受能力作為重要權衡標準。我國政府在居民水價制定中只有充分重視居民可承受能力,才能更好地提供供水服務。

  政府應深入研究,科學制定水價的具體標準。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做法,必須充分考慮到居民的收入分布和收入差距,對居民收入或可支配收人進行分組劃分,詳細研究和掌握居民水費支出在居民收入或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對居民水費負擔進行更客觀的評估,并為制定保障低收人家庭生活用水等相關補充性政策提供依據。

  構建靈活經濟的水價結構和模式。發達國家根據水資源開發利用和經濟發展情況采取不同的水價結構和模式,實現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優化資源配置、體現社會公平的目標。概括起來有統一水價、累退水價、固定水價和累進水價4種。我國在水價結構和模式上大多實行單一的以量計收制,不反映用量的多少、水質的好壞,也無法體現水資源的季節差異。

  因此,我國可以結合各地的實際情況采取靈活多樣的水價結構和模式,在保證供水效率的同時,體現水的資源性特點,考慮居民的承受能力。既要考慮水價制定的科學性,又要考慮用戶的實際承受能力,在實現水資源可持續利用的同時,充分保證用戶的基本需求,實現效率與公平的統一。

  政府要重視居民用水的成本和價格的信息透明。從發達國家經驗做法來看,我國政府在水價制定過程中應盡可能的實現信息透明和民眾監督,減少社會輿論的誤解和民眾的反對,建立健全可持續的水資源定價和系統的長效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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