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審判違章用水行為

 新聞資訊     |      2008-05-10 00:00:00
近日,河南省對一用戶違章使用自來水做出判決。
  據悉,2007年 11月15日,鄭州首起被公訴偷水案在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審結。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3月份,鄭州市自來水總公司營業處的工作人員發現中原區小崗劉村村民劉素芝家的水表有改動痕跡,水量從2005年8月份開始明顯減少。隨即報警。
  接警后,鄭州市公安局中原分局民警介入偵查。劉素芝承認于2005年8月份,請同村村民劉春旺(另案處理)將自家的水表拆下后進行了修改,以減少自來水表的讀數。     
經鄭州市城市供水監察隊鑒定,自2005年8月份至2007年3月份,劉素芝盜用的自來水共計877立方米,價值2104.8元。
11月15日,中原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素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價值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據此,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劉素芝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2000元。
  鑒于劉素芝案發后及時補交水費,有悔過情節,只要劉素芝在一年內不觸犯法律,就不再執行其6個月的有期徒刑。
  水是商品,供用水之間也是一種買賣的市場行為,違章用水目的就是偷水,其實也說是盜竊。劉素芝的行為也印證了一句古話“多行不義必自斃”。